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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湖南湘潭县人民陪审员选任159人公告

A+ A- 2018-12-05 09:31  |  京途教育网  |  点击:4117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以下简称为“一法一办法”)以及湘潭市司法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湘潭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潭市司发〔2018〕26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全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贯彻落实《中华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以建设一支代表广泛、群众基础扎实的高素质人民陪审员队伍为目标,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价值和公信力。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实施“一法一办法”,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认真尽职履责,确保法律权威。

(二)坚持民主公开。公开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和选任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扩大社会影响,方便公民参与,争取社会各界支持。

(三)坚持协同高效。各有关部门要重视支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主动帮助解决问题,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作为,形成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强大合力。

(四)坚持探索创新。鼓励大胆探索、锐意创新,充分

运用信息科技手段,在选任实践中不断检验、论证方案设计

和选任效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地方经验。

三、组织领导

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共同组成湘潭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司法局局长李学军任组长,县司法局副局长刘新宇、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罗星、县公安局副局长陈一新任副组长,统筹、指导、监督全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股,股长丁利红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承担全县人民陪审员选任日常工作,建立选任工作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工作保障等配套制度,协调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工作督导等。

四、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 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 其它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 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公职的;

3.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 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 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五、人民陪审员选任名额

本次拟选任人民陪审员159名。其中:(一)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32人;(二)由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127人。

六、选任程序和步骤

(一)发布公告(11月下旬)。向全县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内容包括: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报名、推荐、审查、任命等选任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通过电视、广播、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及利用各种宣传平台对此次选任事项进行广泛宣传。

(二)产生候选人(12月下旬)。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作为候选人(全县共635名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同时,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县司法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组织推荐表》(附件3)。通过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本人直接向县司法局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个人申请表》(附件2)。

(三)资格审查(12月下旬)。对于随机抽选的候选人和被推荐及本人申请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各司法所会同派出所依照本方案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并向符合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询问其是否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同意后,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各司法所及时将审查结果及候选人信息汇总至县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股,人民陪审员一般不得连任。由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依照本方案规定的条件对初审名单进行资格复审。

1.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本辖区内年满28周岁常住居民信息,并对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出的人选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进行审查。

2.县人民法院负责对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出的人选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及是否属于连任人民陪审员等事项进行审査。

3.县司法局负责对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出的人选就其是否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

4.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和县公安局共同负责对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出的人选按照《人民陪审员法》第六条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规定情形和第七条中的被开除公职及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情形进行联合审查。

(四)确定拟任命人选(12月下旬)。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及本次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选。

(五)任前公示(12月下旬)。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提请任命(12月下旬)。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县人民法院院长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命,任期为五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县人民法院将任命名单抄送县司法局。

(七)社会公告(12月下旬)。人民陪审员任命后,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向社会公告,同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通报县公安局。

(八)名册管理。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县司法局和县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名单逐级上报省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九)就职宣誓。县人民法院会同县司法局组织人民陪审员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十)同步督查。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和县公安局组成联合督察组,从选任工作实施起对选任工作进行督查,并进行现场指导,回复选任工作中的问题,确保选任工作有效推进。

七、选任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人民陪审员选拔工作对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分工合作,加强工作交流,共同推进人民陪审员选拔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程序。一是严格选任审查,加强对年龄、职业、违法违纪经历和品行等审查,避免将不符合选任条件,不适宜人民陪审员工作的人员选入陪审员队伍。二是严格按时间节点落实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县司法要密切协同,形成工作合力。要依托各类宣传平台,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县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法》以及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认识,增强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积极性和自豪感。

原标题:湘潭县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点击下载>>>

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情况登记表、个人申请表、组织推荐表doc

湘潭县司法局 湘潭县人民法院 湘潭县公安局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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